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处理民事案件呈请批示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邱醒亚。

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靖。

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9275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4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9辆汽车,未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320860.4元及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7952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92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明珠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作兴
书  记  员   荣凤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