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苏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凤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上倪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银行存款36万元(银行账号:73×××08)。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银行存款36万元(银行账号:73×××0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