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903执3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麻园坳村大仑山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竹泉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益阳市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