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903执3872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麻园坳村大仑山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竹泉山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湘0903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1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划拨。2021年12月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7355元,尚有19696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富立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