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9民初15770号
原告:杨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辜某。
被告:李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李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委派本院调解员张某先行调解。原告杨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杨某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