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中建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2民初11515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辜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48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