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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壹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享平(天津)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319民初95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