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

1884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苏州如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7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如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金龙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如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中,经赴被执行人苏州如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福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苏州如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如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