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弘道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弘道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错误,错误的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定性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曲阜市,故本案应由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万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万家公司起诉要求弘道公司支付货款,故万家公司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