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初1887号
原告:常州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匣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宏力大道建设大厦B座。
负责人:黄国威。
原告常州市***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州市***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亚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