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02民初1537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刘登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6元,退回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庄建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芊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