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68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正大街南社一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6159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周康围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0389400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