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边正大街南社一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08615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周康围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为3038940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执异214号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3月9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13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人寿保险,本院已冻结保单的现金价值,但暂未有款项可扣划。
(二)本院冻结了相应数额由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深圳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作为多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涉及的案件均被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已冻结股权暂无处置价值。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等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