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682号
原告:崔建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正大街南社一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61597L。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周康围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03894005H。
法定代表人:郭培才。
原告崔建刚诉被告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建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玲
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
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玉廷
罗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