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东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07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昆明东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南段净宇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东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