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004民初1218号
原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牡丹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牡丹江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2024年10月22日,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96元,减半收取计5898元,由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