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3民初29号
原告: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印象新天地小区8号楼东数第4门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火车站对面站前综合楼一层北数9号商服。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原告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伦市明格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