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6民初312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0.56元,由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