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495号之一 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新镇村0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临江街枫景小区二期5号楼01门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