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495号之一
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新镇村0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临江街枫景小区二期5号楼01门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