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达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4民初3020号
原告:中达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国工艺文化创意园黑龙江(外滩18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5606236520。
法定代表人:*延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用代码:912306047213314326。
法定代表人:刘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达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达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中达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