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91民初798号
原告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榆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西县。
负责人***。
原告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西县榆林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