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91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肇源县和平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舟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了强制划拨的裁定,并已发放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