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隆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黑龙江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隆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隆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吉0291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吉0291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即本案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龙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主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初步确定案由。隆嘉公司请求龙华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本案初步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而且《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亦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相关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的内容,根据管辖协议,原审法院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相关纠纷亦有管辖权。综上,龙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