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51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江航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