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

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江航道局岳阳工程处、长江航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2民初349号 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龙湾村高垅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航道局岳阳工程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大道**。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航道局岳阳工程处、长江航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86元减半收取36,293元,由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