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长岛长山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长江航道局与被执行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477号裁决由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