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72执恢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洪湖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洪湖市某某发展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洪湖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长江航道局与被执行人洪湖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洪湖市某某发展中心、洪湖市交通运输局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72民初171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