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02民初75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被告***之女。
被告:荆州市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某某工程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某某工程局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某某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