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8744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协力精密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二区85栋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0709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12栋5楼A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8506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4462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44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42元原告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