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8744号之一
反诉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12栋5楼A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8506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反诉人:深圳市众协力精密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二区85栋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0709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8月29日,本院收到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应退回的款项3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600元、公证费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因铝屑手机系统机构组装产生费用1177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反诉人同意给予反诉人30000元的优惠,但同时被反诉人表示其发票已经按照117700元出具,要求反诉人按照发票金额支付,后期另行向反诉人退回30000元。反诉人按照要求支付款项后,被反诉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提出的反诉应与本诉间存在关联性,具体表现为两者应为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而本案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人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反诉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故对反诉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