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协力精密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93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协力精密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07093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面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8506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协力精密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睿格晟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81308.5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7381.5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181308.5元,一、二审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3元)的义务,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