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514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02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853204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43号渔阳置业大厦A座605室。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暴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2.判令暴风公司立即向我方支付拖欠的服务期托管费691283.33元;3.暴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我公司与暴风公司签订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合同编号:CU12-3702-2018-003121)及附件,约定暴风公司将其服务器置于我公司网络环境下,我公司为暴风公司提供主机托管服务,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如下: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2.1.15甲方应按时缴纳主机托管费用,未能如期缴纳相应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追究甲方责任,直至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双方确认:自甲方收到乙方发票日开始计算交费期,即双方当月5日前确认上月流量,乙方10日前出具发票,交费期超过30日为欠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规定时间出具发票的,自次月1日起即为欠费。第三条开通费用及支付方法,3.2甲方按照端口及机柜实际使用情况付款给乙方,甲方按2.1.15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同时3.3条对该合同涉及的费用及支付明细做了具体规定。第四条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4.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应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4.5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所有款项,且在二十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2018年6月,经协商,双方将端口最低使用量降低至每月6G。2018年8月,暴风公司向我公司提出降低端口最低使用量,我公司未予同意,暴风公司继续使用我公司主机托管服务,但未就2018年9月、10月、11月的账单进行对帐确认,亦未支付2018年5月-11月的服务器托管费691 283.33元。根据合同4.2条款,我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暴风公司发邮件催缴,并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快递向暴风公司发送催缴通知函,但暴风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我公司遂于2018年11月30日对暴风公司做停机处理,并对暴风公司欠费多次催要,未果。综上所述,暴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暴风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暴风公司辩称,认可双方的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对联通济南市分公司要求的5-8月份费用没有异议,但是9-11月没有确认最终账单,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也没有出具过相应发票,所以有异议。9-11月是否提供服务我们无法核实,当时公司负责该业务的员工已经离开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8年5月,暴风公司(甲方)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乙方)签订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合同编号:CU12-3702-2018-003121),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主机托管服务。甲方应按时缴纳主机托管费用,未能如期缴纳相应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追加甲方责任,直至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双方确认自甲方收到乙方发票日开始计算交费期,即双方当月5日前确认上月流量,乙方10日前出具发票,交费期超过30日为欠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规定时间出具发票的,自次月1日起即为欠费。甲方按照端口及机柜实际使用情况付款给乙方,甲方按2.1.15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给乙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同等金额的“服务器托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位租用费3000元/月/架,计费机柜11个;端口租用费14万元/年/G,按照实际发生流量采用95计费法则,甲方承诺3个10G端口捆绑每月最低使用9G,不足9G时甲方按照9G向乙方支付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应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所有款项,且在二十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向暴风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主机托管服务,暴风公司向联通济南市分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的费用,2018年5月后的费用至今未支付。 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主张,2018年6月13日双方就资源调整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将端口最低使用量从9G变更为6G,租用机柜从11个变更为6个,收费标准也因此降低,该公司就此提交了业务往来邮件,但因时间久远,只能查询到邮件,无法显示邮件内容。暴风公司对此表示无法确认,因当时负责此事的员工均已离职。 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主张,2018年8月,暴风公司要求降低端口最低使用量,该公司未同意,暴风公司继续使用该公司主机托管服务,且双方已经通过邮件形式对2018年5月至8月的账单进行了确认,后该公司将2018年9月至11月的账单通过邮件发送给了暴风公司,但暴风公司未予确认;2018年7月24日、11月27日该公司分别向暴风公司发送邮件催缴托管费,但暴风公司未予回复,亦未支付费用,故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30日停止服务。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及2018年7月23日的催款通知函,其中2018年7月24日的邮件显示,发件人为济南联通***,收件人为暴风***,内容为:汪老师好:因贵司欠费导致我贵司出现严重财务风险,根据所签订的主机托管合同相关条款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协商、长期合作的宗旨,特发此函,见附件。烦请贵司及时结清欠费,共同维护好长久以来的友好合作关系。2018年11月27日的邮件显示,发件人为济南联通***,收件人为***,内容为:汪老师:11月20日已将此通知函快递至您处,请查收。还请尽快请示贵司领导,按合同要求尽快付款。临近年底,欠费指标考核压力巨大,还请帮忙度过此难关。催款通知函显示:“因贵司欠费导致我公司出现严重财务风险,根据所签订的主机托管合同相关条款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协商、长期合作的宗旨,现对贵司做出如下通知:目前已向贵司出具了2017年7月-2018年5月共11个月的发票,金额共1823721.1元,至今收到付款。现拟定分期付款计划:请于2018年7月31日前结清2017年欠费金额,2018年8月31日前结清2018年5月前的欠费金额,同时自2018年8月起,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贵司在约定见内未付款,我司将于2018年7月31日24时关停贵公司所有付费网络端口一半端口,至到8月31日24时全部关停。”暴风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2018年5月至8月的费用金额无异议,对于2018年9月之后的费用金额无法确认,且该公司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费用;无法确认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停止服务的时间。 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已于2018年11月30日停止服务时解除,暴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联通济南市分公司表示,其诉讼请求中2018年5月至8月的服务费用按照双方邮件确认的数额计算,2018年9月至11月的服务费用按照保底流量6G及6个机柜租赁费用计算。暴风公司认可未支付上述期间的服务费用。 本院认为,暴风公司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签订的《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依据《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向暴风公司提供了主机托管服务,暴风公司应当依约向联通济南市分公司支付服务费。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主张双方于2018年6月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降低了费用标准,暴风公司虽表示对于无法核实,但现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主张的费用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主张因暴风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用,故该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停止服务,暴风公司对此虽表示无法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均认可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暴风公司欠付的服务费用的金额,2018年5月至8月的费用双方已经通过邮件方式进行了确认,暴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2018年9月至11月的服务费用,暴风公司虽表示无法予以核实,但联通济南市分公司提交了邮件予以证明,且以保底流量及机柜租赁费用为标准计算,本院对该公司主张的费用金额予以确认。暴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服务费用,故联通济南市分公司要求暴风公司支付2018年上述期间服务费691283.3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暴风公司虽抗辩称联通济南市分公司未提交部分增值税发票,但未开具发票并不能构成暴风公司不支付服务费用的理由,故本院对暴风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五月签订的《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机托管合同》(合同编号:CU12-3702-2018-003121)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解除; 二、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支付二○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服务费六十九万一千二百八十三元三角三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一十三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已预交),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