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03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威海华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联通济南市分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告的合法套餐内容;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手机套餐消费上存在欺诈行为,赔偿原告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套餐费6元/月,按照退一罚三且不足1千元按照1千元计算,赔偿损失1千元。3、其他如诉讼过程中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7日,原告登录本人QQ账号(此账号绑定130********的手机号,该手机卡套餐名为超级QQ卡,为2013年办理,主套餐内容为永久超级QQ业务,后转为永久QQVIP业务)发现其VIP权限已丧失,遂多次联系被告反映此问题。被告回复为,其与腾讯的合作结束,此套餐内容无法提供。并在未通知和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业务变更为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赠送3GB/月流量。且告知为最终解决方案,无其他说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济南市分公司辩称,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和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诉称的“主套餐内容为永久超级QQ业务,后转为永久QQVIP业务”,没有事实基础。1、原告办理的手机套餐并不包含“超级QQ”业务。2013年10月15日,原告开通涉案手机号并办理了“校园特惠QQ套餐(山师、商职)(山东)”,该套餐的基本资费为6元/月,包含:“来电显示0.1元/天,炫铃3元/月”。套餐内并不包含“超级QQ”业务。原告办理套餐后,被告基于与原告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一直按照套餐内容向原告提供电信服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也完整的享有其办理套餐的业务,被告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2、“超级QQ”产品是被告赠与原告的免费服务。“校园特惠QQ套餐(山师、商职)(山东)”,是山东联通基于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的短信增值业务合作,面向青少年市场推出的校园产品。“超级QQ”产品,是在该套餐之外,被告赠与原告的免费服务。原告在开户并办理涉案套餐后,需要以发送短信“ktsdqqtc”至10655953199的方式单独向腾讯公司申请开通,说明“超级QQ”并非涉案套餐原本自有的合同内容。3、“超级QQ”产品已被腾讯公司停止运营,被告向原告赠与“超级QQ”权益的服务已经终止。2014年11月30日,腾讯公司作为开发者,停止了“超级QQ”产品的运营,即便是腾讯公司本身也无法再提供“超级QQ”业务,被告更无法继续赠与“超级QQ”权益。因此,被告通过网上营业厅官网发布《关于腾讯超级QQ业务下线的通知》,明确告知用户可根据腾讯公司要求,登录pay.qq.com订购QQ会员业务。据此,被告已经尽到通知义务,赠与“超级QQ”权益的服务已于2014年11月30日终止。4、“QQ会员”(QQVIP)业务是“超级QQ”产品停止运营后,被告通过与腾讯公司的短信增值业务合作,单方赠与原告的免费服务。“超级QQ”产品停止运营后,被告为保障用户利益,基于发展用户群体的目的,通过与腾讯公司的短信增值服务通道,额外向用户单方赠与了与“超级QQ”产品等价值的“QQ会员”权益。5、现被告与腾讯公司的短信增值业务合作已经终止,被告无法继续通过短信增值服务通道为原告赠送“QQ会员”权益。2021年3月31日,腾讯公司正式下线了与被告的短信增值业务合作,被告无法再向原告提供腾讯相应权益。作为一个理性商事主体,被告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在原告套餐之外,以高于原告套餐费的支出,从案外第三方腾讯公司处继续购买“QQ会员”业务,终身免费赠送给用户使用,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违背常理。二、被告停止赠送“QQ会员”,是实施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并不违约,也不构成侵权,更不是对原告的欺诈行为。1、“QQ会员”作为被告单方赠与的免费服务,被告停止赠送并不违约。“QQ会员”不是被告办理套餐的业务内容,原告与被告对于“QQ会员”并无任何合同约定,更不存在“永久QQVIP业务”。原告享有的“超级QQ”和“QQ会员”权益,是被告单方免费赠送,被告有权决定不再免费赠送,并不违反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2、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过错,停止赠送“QQ会员”并不侵权。原告主张腾讯QQ会员权益是“永久性”的,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赠与的“QQ会员”的期限为永久,被告也从未作出“QQ会员”永久免费赠与的承诺。被告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事主体,设计产品、提供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腾讯公司业务调整以及腾讯公司与被告短信增值业务合作关系的终止等客观情形的变化,被告选择停止赠送“QQ会员”,是被告行使的正当权利,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主张终身赠与“QQ会员”显然违背商业常理,缺乏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3、被告基于商业推广赠送“QQ会员”,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不存在欺诈行为。如前所述,“QQ会员”并不是被告办理套餐的业务内容,而是被告单方赠送的权益。作为盈利性企业,被告通过向用户赠送各项权益吸引用户选择并使用被告推出的电信套餐业务,属于正常的维护用户的商业营销手段,并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更没有欺诈行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15日,***在联通济南市××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该套餐的具体内容为:来电显示0.1元/天,套餐内含100M省内免费流量,山师老校、长清校区和商职彩石校区内通话国内拨打0.06元/分钟,小区外国内拨打0.15元/分钟,国内接听免费,必选炫铃3元每月,套餐赠送亲情敞开打、超级QQ。超级QQ是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休闲娱乐类产品,该业务于2014年11月30日停止服务。2014年10月31日,联通网上营业厅发布一份关于腾讯超级QQ业务下线的通知公告,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接到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通知,因业务调整,超级QQ业务将于11月30日停止服务,为此将会影响到联通超级QQ卡用户的超级QQ业务体验,用户可根据腾讯公司通知,登记pay.qq.com订购QQ会员业务。特此公告!”2021年12月份,***发现其无法再享受QQ会员服务。2021年12月30日,***收到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因腾讯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下线与山东联通的短信增值业务合作,故您目前使用的套餐将无法再提供领取腾讯QQ会员的增值服务,作为替代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山东联通将连续24个月为您赠送3GB/月全国流量优惠,特此告知。”联通济南市分公司陈述在2021年4月至7月期间其通过自行购买QQ会员业务并赠送给用户的方式继续向原告提供了QQ会员服务。***向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的每月交费标准为6元。 本院认为,从***所办理的套餐内容可以看出,其中的超级QQ属于赠送项目,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在2014年11月30日超级QQ业务停止服务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继续向***提供免费的QQ会员服务直至2021年7月。自2021年8月起,联通济南市分公司未能继续向***提供QQ会员服务。因该项服务不属于收费项目,且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替代方案,故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和欺诈。但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应当在事前将不再继续提供QQ会员服务的情况告知***,以使***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仍然继续使用原套餐。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直到2021年12月30日才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告知该事项,该做法确有不当,属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工作中的失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应当补偿***相当于5个月的电信服务费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1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