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14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二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批,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