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03民初1216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岳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29号院2号楼1层等4套(2号楼1层102商业部分用于经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岳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济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被告九岳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或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750877.1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90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全网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集团短消息”业务服务,被告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资费,协议第4.2.(2)条约定,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款到原告账户,第4.2.(4)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日向原告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原告于2020年11月为被告开通此类业务,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2021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款说明》,自认截至2021年6月7日拖欠原告的资费为8750877.11元,同时向原告作出了付款计划,但此后被告仍未履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九岳通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九岳通公司未进行质证。对联通济南市分公司提交的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回款说明、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0日,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乙方)与九岳通公司(甲方)签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全网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集团短消息”电信业务服务,甲方按协议约定的计费和结算标准支付资费,协议第4.2.(2)条约定,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金额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结算金额后于次月28日前开具结算发票给甲方。上述协议签订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依约向九岳通公司提供了“集团短消息”电信业务服务,但九岳通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2021年7月7日,九岳通公司向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出具《回款说明》,内容为“北京九岳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与贵公司签署了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按协议内容,产生的费用如下:2020年11月业务费用为2681967.34元,我公司已经缴纳1260000元,2020年11月累计欠费为:1421967.34元;12月产生欠费为5038262.96元;2021年1月产生业欠費为2290646.81元。截止目前2021年6月7日累计欠费总额为8750877.11元。就以上欠费,因为我公司下游合作方回款不及时导致我公司不能及时还款,为继续保持和贵公司的业务合作,我公司对与贵公司业务费用支付作如下说明:1、我公司自2021年6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向贵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还款,截止到2021年12月确保还款100万元。2、2022年后每月争取还款15万元,预年还款180万元。如我公司现金流改善,则力争提前还款。”此后,九岳通公司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另查明,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000元。
本院认为,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与九岳通公司签订的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依约提供了集团短消息电信业务服务,九岳通公司出具的回款说明证实双方已就业务量及资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因此,九岳通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九岳通公司出具的回款说明虽有欠款分期给付的内容,但该内容系九岳通公司单方出具,对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不具约束力且九岳通公司亦未据此履行,故九岳通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全部欠付电信服务资费8750877.11元。联通济南市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000元,系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九岳通公司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九岳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资费8750877.11元;
二、被告北京九岳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九岳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