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60号
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软件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平,总经理。
被告:安徽亚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B2栋6屋南跨。
法定代表人:祁秀珍,董事长。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总经理。
被告:庐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文明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莫桂森,院长。
被告: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院长。
被告:固始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一街。
法定代表人:昌炳如,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亚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固始县中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基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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