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71执恢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铁路轨枕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新丰村。组织机构代码:20520569—1。
法定代表人:王大浪,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05080-3。
法定代表人:张明全,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德阳铁路轨枕厂与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成铁中执字第93号案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德阳铁路轨枕厂以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号为(2016)川71执恢80号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人民币295.5万余元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71执恢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樊 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