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7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铁路轨枕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新丰村。组织机构代码:20520569—1。
法定代表人:王大浪,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05080-3。
法定代表人:张明全,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德阳铁路轨枕厂与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成铁中执字第93号案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德阳铁路轨枕厂以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德阳铁路轨枕厂履行债务人民币本金295.5万余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12元。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