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1846号
原告:绥芬河市金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小河北在水一方综合楼5层01。
经营者:李文香,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哈尔滨日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华山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文革,该公司经理。
原告绥芬河市金诺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哈尔滨日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金诺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绥芬河市金诺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姚田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煜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