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099号
原告: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八古塘组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5RTW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上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道河东大道46号1栋1**200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7B8T6C99。
法定代表人:**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上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