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杨春庙村八古塘组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5RTW0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3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3年2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证券、理财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登记信息,予以冻结,但无资金可供执行;有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予以查封,属轮候查封;于2023年3月6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于3月6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23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于2023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3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书。
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面谈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5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4885元及利息156元,诉讼费440元和申请执行费275.62元,暂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