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466号
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员。
被告:***。
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货款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电器产品。2015年8月3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0万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推诿至今分文未付,遂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共鸿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