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某某与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507民初164号 原告:**,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住所地汕头市金砂东路**全球通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第三人广州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林 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