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507民初164号
原告:**,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住所地汕头市金砂东路**全球通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第三人广州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林 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