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汕龙法民四初字第2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东路117号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关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林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文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蔡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