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5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本案上诉期间,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