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民初118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32。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乐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