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1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117号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2292486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赔偿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511刑初9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金平分公司2579091.60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511执2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