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滨小区9栋8单元6层1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人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辰昊幕墙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的欠款事实是基于债权转让形成,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份双务合同,且辰昊幕墙装饰公司违约在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辰昊幕墙装饰公司配合***追要相关债权。在协议书签订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从未按照协议约定无条件配合***索要尾款并拒绝为***出具任何有效手续,致使***的债权不能有效追偿。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书》时,已经实际违约,且违约在先,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有失偏颇。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及时记录***答辩,只听取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单方之言,在没有审清基础法律关系及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草率为了结案率作出判决,严重侵害了***的诉讼权利。 辰昊幕墙装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该合同确实是一份双务合同,但对于***的债权转让款约定了给付时间,***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偿还工程款197,621.09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开始,辰昊幕墙装饰公司聘用***从事财务、销售等工作。2017年6月23日,***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经***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协商,以上剩余工程款归***所有,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无关;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无条件配合***后期以上工程款清款的盖章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清款的配合工作。同日,***向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工程款197,621.09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5.9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7.8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60,621.0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向***索要工程受让款产生的一般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向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出具的欠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按约定给付工程受让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197,621.0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抗辩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庭审中自认《协议书》中涉及的部分工程款已经由其清回,说明《协议书》已实际履行,至于工程款中是否涉及***在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个人提成未支付的问题,***可通过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方式另行解决。因***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受让款,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有理由以***应当先履行给付受让款义务为由拒绝配合其清偿工作。因***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未约定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工程款197,621.09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辰昊幕墙装饰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7,621.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4252元,由***负担。 二审审理中,***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证据一、2017年6月23日,***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室谈话录音记录。拟证明:2017年6月23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当日,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再向***表示,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会无条件全力配合***清欠工作,无条件就意味着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不能以欠条为由,拒绝配合上诉人请求。证据二、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2020年***起诉清欠工程款,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并没有配合***出具任何手续,导致***为了能够作为原告清欠,只能把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列为第三人,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辰昊幕墙装饰公司针对***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明问题有异议,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所说的无条件,并非是***所说的不能以欠条为由不配合***清欠工程款,真实意思是指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在***按照约定履行完债权转让款之后,会无条件配合***清欠工程款;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民事裁定书是***的撤诉裁定,并没有写清楚是因为第三人不配合而撤诉,而是***自己主动撤诉。而且该裁定书系2020年作出的,***应当于2018年前将债权转让款给付完毕,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完全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配合***的清偿工程款。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对***举示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举示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待证事实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评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同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及《欠条》,该协议与欠条的形成具有的关联性,即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将其债权454,264.29元全部转让给***,由***受偿,在前述债权中扣除辰昊幕墙装饰公司欠***提成款后,***尚欠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工程款197,621.09元。为此双方间形成了双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前述债权转让与***,而***未按欠据约定的时间节点向辰昊幕墙公司支付工程款,属违约。***上诉主张因辰昊幕墙装饰公司为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给其出具手续,致使其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辰昊幕墙装饰公司违约在先。对此***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在其在履行欠据的义务前,辰昊幕墙装饰公司存在拒绝为其出具相关手续的情形,故其上诉主张辰昊幕墙装饰公司违约在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