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5471号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