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民初131号
原告:***,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魏玉祥,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池强,该农场场长。
第三人: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连、魏玉祥、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第三人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姝博